校发【2012】114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规范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与交流活动,特制定《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管理规定(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管理规定(暂行)》
华中农业大学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管理规定(暂行)
随着学校对外交流的日益广泛,我校与越来越多的国(境)外高校开展了本科生交换培养合作项目。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赴国(境)外交流生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合作协议赴对方交流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短期培训、科研活动等。
二、项目管理
交流生的选派及管理由国际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以及学生所在学院等共同负责。
(一)国际学院负责本科生交换培养合作项目商谈、指导交流生申请、出国手续办理的指导工作。教务处负责交流生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审核等相关工作。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派出学生事务管理。
(二)各学院指派专人负责交流生项目的推荐,并协助做好交流生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等工作。
三、选派程序
(一)交流生的选派本着“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程序进行。
(二)在提前告知有关申请条件并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具体交流协议的要求,由国际学院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和相关学院共同组织选拔、确定交流学生名单。
四、课程修读及学分互认
(一)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结合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在境外大学的修读计划。本着鼓励交流、弹性认定的原则,优先修读本专业相近的课程。派出学习前,原则上要确认在对方学校欲选修的课程并填写《交换生学分互认课程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
(二)交流生返校后,需在二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1.在对方大学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该生专业培养方案内对应课程要求(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可以免修该门课程,承认该课程学分与成绩。
2.在对方大学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该生专业培养方案内对应课程要求(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教学内容)有较大差异或不在该生专业培养方案计划之内,获得学分一般认定为相应类别通识选修课程学分,如果拟认定课程与专业有较大相关性,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3.除认定转换的课程外,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其他课程均必须采取以下途径予以补修:①跟班补修;②若时间合适,也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院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4.在征得所属学院同意的情况下,四年级交流生可在交换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回校后上交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有全文的中文翻译件及交换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有交换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五、交流学生管理
(一)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交流学生须在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严格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服从对方学校的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遵守当地的法律。
(三)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因故必须中途中止交换培养计划,应首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四)交换生在交换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违反本条规定者,作退学处理。
六、有关费用
若交流项目是基于互免学费基础上进行,则交流生须缴纳我校学费;若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我校学费按照每人每年学费减免二分之一缴纳。
七、境外合作办学和港澳台地区交流生项目,按照我校与境外合作高校的协议规定和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八、附则
(一)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在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如出现上述条款中没有规定的情况,由国际学院与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相关学院等协商解决。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