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建设
准备筹建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专门从事教职工争议调解等相关工作。
二、工作方法
建立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之前发生的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等情况,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工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牵头,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校工会、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协调解决争议。
三、工作依据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解决学校教职工劳动人事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