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有关退休政策,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退休管理, 2019年校长办公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9年5月10日
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有关退休政策,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退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5〕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和《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规定(试行)》(鄂人社发〔2015〕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
第三条 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未选择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退休。审批工作应当在其达到55周岁的上一年度10月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间确认书》报所在单位审批;
(二)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
(三)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教职工退休,由教育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批准。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少数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具有承担岗位任务所需身体条件,征得本人同意,经组织批准,方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审批工作应当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上一年度10月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研究;
(二)单位征求拟延长退休年龄教师意见;
(三)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
(四)人力资源部会同本科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和发展规划部,进行条件审查;
(五)学校研究决定。
第七条 少数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主要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国家重点项目特殊需要的;
(二)具备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承担博士研究生招生与培养任务的。
(三)基础学科、新学科和重点学科急需的。
(四)本人在学科建设中起重要带头作用的。
第八条 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本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所带研究生由本人所在单位和研究生院负责妥善安置。
第九条 教职工从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或者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应当受聘到该类岗位工作满5年,方能按所聘岗位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第十条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经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
第十一条 凡教职工达到上述规定的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9月发布下一年度拟退休教职工预告。所在单位根据退休预告,提前告知即将退休教职工,并做好工作交接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退休前,所在单位领导应当及时与其谈话,鼓励其继续为学校事业发展发挥作用,并妥善做好有关工作交接和国有资产移交。
第十四条 退休教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不予追溯。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执行前,已年满60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在年满63周岁时退休。本规定执行日起,未满60周岁,具备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依照本规定执行。自本规定执行起,原《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修订)》(校发〔2009〕160号)、《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提前退休的暂行管理规定》(农人事字〔1998〕第0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