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 岗位总量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全校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10%以内。
第二条 岗位等级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工作需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岗位等级,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学校对一级、二级、三级岗位职数进行总量控制,其中一级、二级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第三条 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3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其中一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以内。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职责
(一)在本工种(岗位)上充分发挥技术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
(二)掌握和推广本工种的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三)进行技术革新,积极参与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试制和新设备的使用。
(四)负责指导本工种的技术操作培训、技艺传授、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
(五)完成本职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三级工勤技能岗位职责
(一)掌握本工种(岗位)有关设备的操作程序,并能熟练地进行操作。
(二)积极参加改革生产(工作)工艺、操作方法,进行技术革新。
(三)承担中、初级工的培训工作。
(四)完成本职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四、五级工勤技能岗位职责
(一)熟悉本工种(岗位)有关设备的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
(二)熟悉本工种(岗位)的相关业务知识,参与技术革新工作。
(三)完成本职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上岗条件
第七条 一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证书》,并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
(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在本工种(岗位)业绩突出,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在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行业工种技术比武中获奖(排名第一)。
第八条 二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技师任职资格证书》,工龄在25年及以上并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及以上。
(四)现从事工作岗位与取得技师任职资格的工种一致。
(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196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工人,学历可适当放宽。
(六)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高、中级工人的能力。
第九条 三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各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及以上。
第十条 四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各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及以上。
第十一条 五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各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及以上。
第十二条 在本工种(岗位)业绩突出,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在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行业工种技术比武中获奖(排名第一),可不受工龄限制。
第四章 岗位聘用与管理
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用人单位成立相关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的聘用;各用人单位负责三至五级及普通工岗位的聘用工作。
第十五条 聘约管理。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4年。
第十六条 聘期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严格高级技师、技师岗位考核制度,将年度考核与聘期目标考核结合起来,聘用期满需要续聘的,可在工作业绩考核称职的基础上续聘;凡聘期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应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动态管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工勤人员的现状,学校每4年对工勤技能岗位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进行审核与调整。
第十八条 若高级技师、技师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