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校管理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国家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体目标
第一条 通过科学的岗位设置,达到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目的,建立适时有效的岗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育管理队伍,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二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承担学校党政管理任务的各党政部门、院(系、部)及附属单位的在校、在编干部。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岗位总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管理岗位总量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15%左右。
第四条 岗位等级。根据学校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
第五条 岗位结构比例。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岗位数,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其他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全部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5%,其中五、六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2。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三级职员岗位主要职责:主持学校党委或行政的全面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带领全校师生员工实现学校办学目标和总体规划;全面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七条 四级职员岗位主要职责:与学校领导班子共同带领全校师生员工实现学校办学目标和总体规划;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具体领导分管部门和院(系、部)开展工作;负责分管部门和院(系、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完成领导班子交办的其他任务;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工作,为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指导依据。
第八条 五级职员岗位主要职责:全面主持或协助所在单位的党务或行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主动并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负责或协助做好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工作,为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指导依据;双肩挑兼职人员还要从事相应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九条 六级职员岗位主要职责:协助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和任期目标;认真做好分管或具体工作,指导或协助指导分管科(室)开展工作;负责或协助做好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完成上级和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为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指导依据。
第十条 七级职员岗位主要职责:主持科(室)的全面工作或在上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完成某方面的具体工作;具体负责所在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八级职员岗位主要职责:协助科(室)负责人完成有关工作;独立承担某方面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和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九级职员岗位主要职责:在科(室)负责人的领导下,完成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十级职员岗位主要职责:在科(室)负责人的领导下,参与完成具体工作。
第五章 岗位条件
第十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知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基本条件。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第十五条 聘用条件
(一)学校厅级正职聘用到三级职员岗位;若工作需要、岗位有空缺,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一年定限,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聘用到三级职员岗位。
(二)学校厅级副职聘用到四级职员岗位;若工作需要、岗位有空缺,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考核优秀者,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聘用到四级职员岗位。
(三)学校处级正职聘用到五级职员岗位;若工作需要、岗位有空缺,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考核优秀者,经学校批准后可聘用到五级职员岗位。
(四)学校处级副职聘用到六级职员岗位;若工作需要、岗位有空缺,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考核优秀者,经学校批准后可聘用到六级职员岗位。
(五)科级正职聘用到七级职员岗位。
(六)科级副职聘用到八级职员岗位。
(七)科员聘用到九级职员岗位。
(八)办事员聘用到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十六条 岗位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按岗聘用、聘约管理的原则,坚持业绩与资历相结合、以业绩为导向的原则。
第十七条 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三、四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报教育部审批,学校负责五、六级职员岗位的聘用,七至十级职员岗位由聘用单位在学校统一安排下组织评聘。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具体负责管理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聘约管理。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中的聘期一般为四年;新聘用的管理干部任期与岗位聘用同期同步;合同期内岗位如有变动,可按新岗位聘用上岗;岗位出现空缺,可通过招聘补缺,聘期为原岗位聘期余下的时间;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受聘人员,按实际期限聘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新进的管理人 员原则上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在见习期、试用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校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者,可以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七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部分业务性较强部门设置一定双肩挑岗位,原则上允许少数业绩突出的五级及以上职员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参与专业技术职务分级。管理岗位中同时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者,占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数。
第二十六条 聘期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考核的重点是工作业绩。双肩挑人员实行双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实行“高职低聘”制度。五至十级职员岗位聘期考核不称职者或在八、九、十级职员岗位连续6年未能获聘上一级职员岗位者,低聘到下一等级职员岗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