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健全完善教代会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提出,经教代会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相关单位承办的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普遍意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由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每届教代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教代会主席团酝酿,提交教代会通过。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须经教代会通过。
教代会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培训;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开展调查研究,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询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对提案办复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公示提案承办答复情况;
(五)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提案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七)组织开展提案工作评先表彰活动;
(八)负责提案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六条 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工作机构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
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或以代表团名义联名递交提案,其中主提人1名,附议人若干。提案人可以提出承办单位意向。
第八条 提案内容
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内容实事求是,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
第九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填写。
(二)提案包括以下三部分:
1.案名:提案题目,即提交的问题或建议的题目。
2.案由:情况分析,即提出本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建议:意见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措施。
(三)主提人、附议人亲笔签名。
第十条 征集时间
(一)每(学)年召开教代会前开始征集提案,征集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
(二)教代会代表应在确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提案。逾期提交,一般不作提案受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一条 初审。提案人将提案文本交所属代表团团长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案递交提案审查督办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内容包括:
(一)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二)提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否一事一案;
(四)提案的案名、案由、建议是否完整。
第十二条 立案。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对初审后的提案进行再审理,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根据不同情况作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作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一)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予以立案:
1.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且大家普遍关心、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2.不属于学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3.不符合提案要求,一案多议、多案多议,缺乏可操作性的意见;
4.未经过充分调查,案由不符合实际情况;
5.涉及教职工自身或他人的个别具体问题;
6.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第十三条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讨论,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可列为议案。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并报相关主管学校领导审阅批示后,组织召开提案承办工作会议,商议、布置提案承办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提案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主动与提案主提人协商。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答复函格式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等三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函需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送交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
第十八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指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第十九条 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可召集承办单位、提案人会议,督促提案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提案处理的意见,向承办单位反馈,并向教代会报告。
若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对已立案的提案及答复意见予以公示。
第六章 评先与表彰
第二十三条 建立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制度。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负责组织提案工作的评先,教代会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教代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