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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配名额适当向农科专业(动物医学、动物科学、园艺、林学、茶学、园林、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植物科学与技术、植物保护、农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水族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和生物学基地班、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及张之洞班的学生倾斜。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相应的荣誉称号,但只能获得其中金额较高的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组成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度获“三好学生”及以上荣誉称号;

6.上学年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7. 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十条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名额分配。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学院评审。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学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并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四条学校审查、公示。学生工作部(处)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并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全校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五条结果上报。学校将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条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校发〔2007〕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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