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制度 | 公开指南 | 公开目录 | 年度报告 | 分类查询 |
所在位置: 首页 >> 财务资产及收费 >>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正文
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教财函[2013]55号)、《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82)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学校对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自用、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的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拟使用或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使用或处置。

第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使用或处置。

第七条 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产使用

第一节 资产自用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内部管理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管理工作,资产领用应由领用人申请后,经单位资产管理员与国资设备管理处二级审核,逐台件落实到领用人,并加强监督和绩效考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变更其资产原有使用用途,若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需变更,需按程序办理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共享共用。

第十条 凡调离学校、退休或校内调动的教职工,均应在本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调离、离岗或调岗。

 

第二节 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以下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学校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800万元(不含800万元),学校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及以上的,学校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2)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清单;

3)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书;

7)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8)政府有关许可文件等其他材料。

(二)国资设备管理处汇总后,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根据批复意见由资产使用单位代表学校签署正式的投资、入股、合资协议书或合同。

(四)国资设备管理处按照实物资产明细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的各项对外投资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利用非货币性资产等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资产评估完成后,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尽快将评估结果报学校国资设备管理处,由学校按规定统一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第三节 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国资设备管理处汇总,按以下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学校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8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学校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学校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的审批等手续: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2)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3)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校长办公会决议;

4)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5)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拟承租承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其他材料。

(二)国资设备管理处汇总后,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根据批复意见由资产使用单位代表学校实施出租出借资产的具体工作,包括: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办理移交资产手续,以及进行实物资产处理,履行合同及时收缴出租出借收入等。

(四)国资设备管理处按照实物资产明细进行账务处理。

(五)出租出借合同期满时,由资产使用单位办理收回的相关手续;如果续期,则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按有关程序重新办理出租出借资产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单位负责明确资产的权属关系、日常管理和维护,以及有偿使用约定等,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应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一节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国资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国资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国资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或技术鉴定。资产处置的价格,应经评估、竞标或集体论证等方式确定,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合理报价,正确反映其价值。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二节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报废、报损流程为: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报废、报损申请报告,说明报废、报损的初步原因;

2)《华中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固定资产类)或《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非固定资产);

3)报废、报损资产清单;

4)单价10万元以上(10万元)40万元以下的设备报废须出具由5名以上专家鉴定的报废论证报告,报废论证由申请单位自行组织;

5)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6)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7)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国资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组织专项小组对40万元以上(40万元)设备进行技术论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规定权限向教育部报备或报批。

(三)根据批复情况资产使用单位办理资产报废、报损手续,将报废报损固定资产交国资设备管理处统一竞价处理。

 

第三节 出售、出让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流程为: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报告;

2)《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售、出让和转让的校长办公会决议;

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5)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6)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二)国资设备管理处汇总后,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根据批复情况资产使用单位代表学校与购方签订出售、出让、转让合同。

(四)资产使用单位按照出售、出让、转让合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教育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教育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四节 无偿调拨(划转)

第三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分两种情况:

(一)学校资产对校外的无偿调拨(划转),由国资设备管理处按照学校的批复和规定权限、相关规定办理调拨(划转)手续。

(二)学校资产在校内各单位之间的无偿调拨(划转),由国资设备管理处根据资产有效使用、校内机构变动、以及特殊的需求等情况进行调配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流程:

(一)对校外无偿调拨(划转)

1.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报告;

2)《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校长办公会决议;

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5)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需移交资产的,需提供相关的批文;

6)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清单;

7)其他相关材料。

2.国资设备管理处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资产使用单位根据批复情况办理调拨(划转)。

(二)校内无偿调拨(划转)

1.调拨(划转)任意一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报告;

2)《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清单。

2.国资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3.划出方和接收方依据审批通过的资产调拨(划转)清单,共同到国资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交接手续。

 

第五节 对外捐赠

第三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三十六条 对外捐赠的流程为: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捐赠的申请报告;

2)《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的校长办公会决议;

4)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5)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6)拟捐赠资产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清单。

7)拟捐赠资产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结算副本、资产评估报告书、计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二)国资设备管理处汇总。

(三)国资设备管理处按规定权限向教育部报备或报批。

(四)根据批复情况资产使用单位与接受赠予方签订捐赠协议。

(五)资产使用单位按照捐赠协议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取得接受赠予方出具相关的收据或赠予证书。

第三十七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并办理资产捐赠的相关账务手续。

 

第六节 资产置换

第三十八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三十九条 置换流程为: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置换申请报告;

2)《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7)学校近期的财务报告;

8)其他材料。

(二)国资设备管理处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根据批复情况资产使用单位代表学校与对方单位签订置换合同。

(四)资产使用单位按照置换合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节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由资产具体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资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按处置权限报教育部和财政部报备或报批。

第四十一条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的报备或报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报告;

2)《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4)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5)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6)其他材料。

 

第八节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学校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批复,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对我校报送文件的批复(备案),是我校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行为及其收入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国资设备管理处、计财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等负有对学校资产使用进行监督的职能,各单位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擅自提供担保。

(四)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使用或处置。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

(七)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条 凡在国有资产使用中违反本规定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严肃处理。因未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丢失或损坏,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后果行为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对涉密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管理活动,应按照学校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章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5120

中国·湖北·武汉 南湖狮子山街一号430070    CopyRight (C) 2013 华中农业大学版权所有